近日,龙岩市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业主共有权纠纷,依法判决丘某将安装的防盗网和摄像头予以拆除。
上杭县一小区一单元楼户型结构为每层二梯四户,四户间有一条东西走向的公共连廊,其中约有3.6米系敞开式空中连廊。丘某、陈某两家系同层邻居,分别为连廊西边边户1号房和中间户2号房的业主。空中连廊是丘某家入口必经处,亦是陈某家北侧通风、采光、远眺处。2023年4月,丘某装修房屋时,在未征得陈某同意、有权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将连廊北侧护栏往北移动约10厘米,并加窗户予以封闭,南北两侧加装隐形防盗网。之后,丘某还在入室门处安装了可旋转拍摄到整个连廊及陈某家北侧房间的摄像头。陈某发现后认为,丘某妨碍了自己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存在侵犯隐私权可能性,要求其拆除未果,遂诉至上杭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诉争的空中连廊为建筑物公共部位,两侧护栏属于公共财物,业主对该共有部分依法享有合理利用、管护的权利,但应考虑公共利益及相邻权人合法权益。丘某擅自移动护栏、安装防盗网的行为并非为了公共利益,不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丘某安装的摄像头经查证,可认定拍摄范围能覆盖到双方共同使用连廊区域以及陈某家北侧房间等。陈某在连廊及室内的活动轨迹处于被他人知悉状态,违背了其意愿,侵害了其隐私权。丘某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陈某恢复原状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办案法官认为,近年来产生了不少新型邻里纷争。例如,共有部位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特殊的视野角度涉及住户隐私权,通风采光又涉及相邻权等,一些不当行为稍有不慎就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居民应多从睦邻友好、公共利益角度,慎重选择安保设施的安装位置、覆盖范围、拍摄角度等,尊重共有、相邻、隐私等有关权利人,勿把自己的“安心”建立在他人的“闹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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