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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发布时间:2024-04-27     来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男子明知是涉案财物,仍以低于市场价收购帮助销赃。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陈某祥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4月,张某等人驾车从福州到达福鼎某珠宝店,盗走店内银手镯、银脚镯等银饰品,之后返回福州,至被告人陈某祥经营的珠宝店销赃。陈某祥明知是涉案财物,仍收购该批银饰品1500多克,且未登记出售人身份信息、物品特征和来源,并通过个人微信账号向张某微信账号转账6061元。两日后,陈某祥被公安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祥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10/id/75993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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