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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事法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签署合作框架协议

发布时间:2024-04-27     来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日前,厦门海事法院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就共建海事纠纷委托仲裁调解机制以及探索建立仲裁保全、仲裁裁决执行与交流联动机制签署了《海事司法与海事仲裁合作框架协议》。

  框架协议约定了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等十余类海事纠纷案件,可由厦门海事法院委派、委托中国海仲海上丝路仲裁中心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经厦门海事法院审查并征询当事人意愿后,以出具调解书或裁定书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在调解期限内未能达成和解的,也可在前期调解的基础上撤回起诉,自愿选择以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协议还对委托程序、调解期限等内容进行约定。双方在协议中明确今后将在仲裁保全、仲裁裁决执行和业务交流、重大活动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3/05/id/73103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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