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591刑更11号
罪犯吕留洋,男,1980年12月21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本院于2024年9月5日作出(2024)苏0591刑初349号刑事判决,对罪犯吕留洋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期间罪犯吕留洋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病历资料等材料。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查,罪犯吕留洋所患肠息肉(癌变)摘除术后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
本院认为,罪犯吕留洋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吕留洋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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